濟寧新聞網訊(通訊員 劉曉楠 孫迎秀)近日,由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某某虛構工程建設、偽造合同及印章,以需要交納保證金為名實施3起詐騙的案件宣判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五萬元,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。
在第一起案件中,孫某某共詐騙被害人9.5萬元。
2020年6月,孫某某虛構濟寧市任城區某物流產業園項目、嘉祥縣某高精細化工廠等工程,并聯系到劉孟(化名)等3名被害人,聲稱負責廠房及管架柱基建設,詢問要不要一起干。
孫某某告知被害人需要交納2萬元保證金才能干活,開工兩個禮拜后就會退錢。被害人信以為真,共同出資通過微信將錢轉給了孫某某,并簽訂了工程合同。轉完錢后,孫某某則借口是汛期,一直下雨沒法施工。之后,孫某某編造管架墩子的工程量增加等理由,又分多次騙取被害人共7.5萬元。
在此期間,被害人經常與孫某某電話聯系,詢問工程開工情況。孫某某則以各種理由推脫,并約定于9月中旬一起到工地查看情況。然而,到了約定的時間點后,孫某某卻失去了聯系。被害人沒有辦法,只好前往孫某某提起的工程所在地咨詢情況,得到的答案卻是沒有相關工程建設。
2020年7月開始,嘗到甜頭的孫某某實施了第二起詐騙。
孫某某本身跟著被害人張蘭蘭(化名)干了幾年的技術員,相互認識的時間較長,這也造成被害人放松了警惕,輕易進入到他的騙局里。
孫某某虛構了濟寧市太白湖區某小學、山東某化工公司2個工程建設,并聲稱自己的叔叔是監理公司的,負責相關的工程事務。孫某某告訴被害人,小學工程需要交納10萬元保證金、化工廠需要交納30萬元保證金才能干活,自己可以拿出13萬元。被害人先后向孫某某轉去剩下的27萬元保證金,并簽了工程合同。轉完錢后,孫某某則以各種理由推脫工程進場。被害人見狀,要求和孫某某聲稱的叔叔見面。可想而知,孫某某肯定是拒絕的。
同年9月,被害人感覺被騙后,要求孫某某退還保證金,否則就會去報警。孫某某只好承認工程是虛構的,合同是假的。但此時的孫某某已經將騙取的保證金揮霍的差不多了,勉勉強強退給被害人7萬元。
在前兩次詐騙過程中,孫某某第三次故伎重演。
2020年8月,孫某某使用化名,帶著偽造的招標書和圖紙等與被害人付生文(化名)見面。孫某某聲稱自己是某集團老板的兒子,父親在山東某化工公司等工程建設中占股51%,工程中的消防水池和車間轉包給了自己干,如果入伙的話需交納15萬元保證金才能簽正式合同。
月底,孫某某以再不交保證金便會把工程交給別人為由,騙取被害人微信轉賬1萬元,并稱剩余的14萬元保證金可以在簽完合同后再轉帳。
一天晚上,雙方準備簽合同時,被害人沒有輕易上當,而是將合同拍成照片發送給本公司員工。員工發現合同上的印章不對勁,被害人則沒有把剩余的保證金交給孫某某。之后,被害人找到合同上“山東某化工公司”法人的電話詢問相關情況,對方的答復則是根本沒有這個工程。
被害人知道自己被騙后,一直向孫某某要求退回1萬元。孫某某知道自己是違法犯罪,則將錢退了回去,希望能息事寧人。
玩火自焚,終究逃不過法律制裁
2020年9月,孫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,供述了虛構工程、偽造合同和印章騙取他人錢財的犯罪事實。同年12月,該案移送至任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。
受案后,辦案檢察官經審查,認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9.5萬元,另有14萬元未遂,數額巨大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遂依法提起公訴。
近日,法院經開庭審理,依法采納任城區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,作出有罪判決。
(文中被害人均為化名)
請輸入驗證碼